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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X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 1 - 河 南 省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常 态 化 防 控 办 法( 试 行 )( 2022年 8月 13日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13号 公 布 自 2022年 8 月 13 日 起 施 行 )第一条为 了 做 好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常 态 化 防 控 工 作 , 实 现 长 周期 不 发 生 规 模 性 疫 情 目 标 , 保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安 全 和 身 体 健 康 ,推 动 经 济 社 会 平 稳 健 康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
2、治法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应 急 条 例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本省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二条新 冠 肺 炎 疫 情 常 态 化 防 控 工 作 坚 持 人 民 至 上 、 生 命至 上 的 理 念 , 坚 持 外 防 输 入 、 内 防 反 弹 总 策 略 和 动 态 清 零 总 方 针 ,坚 持 依 法 防 控 、 常 态 常 备 、 科 学 精 准 、 防 线 前 移 、 关 口 内 置 等 举措 , 坚 持 党 委 统 一 领 导 、 政 府 分 级 负 责 、 社 会 共 同 参 与 的 工 作 机制 , 全 面 落 实 属 地 、。
3、 部 门 、 单 位 和 个 人 四 方 责 任 , 做 到 早 发 现 、早 报 告 、 早 隔 离 、 早 治 疗 。第三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成 立 新 冠 肺 炎 疫 情 防 控 指 挥 部 ,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X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2 - 具 体 负 责 疫 情 防 控 的 领 导 、 指 挥 、 组 织 、 协 调 等 工 作 。 指 挥 部 下设 办 公 室 、 哨 点 信 息 部 、 “ 四 个 口 袋 ” 管 控 部 、 卫 生 防 控 部 、 社会 管 控 指 导 部 、 信 息 系 统 平 台 及 技 术 保 障 部 , 。
4、落 实 会 商 调 度 、 风险 研 判 、 培 训 指 导 、 联 防 联 动 、 应 急 演 练 、 信 息 发 布 、 督 查 督 导 、提 示 提 醒 等 工 作 制 度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完 善 疫 情 防 控 应 急 指 挥 体 系 , 健 全 触发 机 制 、 应 急 响 应 机 制 、 扁 平 化 指 挥 机 制 , 提 升 核 酸 检 测 、 流 调溯 源 、 隔 离 管 控 、 医 疗 救 治 、 免 疫 能 力 , 科 学 配 备 各 方 力 量 , 始终 保 持 应 急 状 态 , 加 强 各 类 信 息 互 联 互 通 , 实 现 各 相 关 。
5、环 节 协 调联 动 , 确 保 指 挥 系 统 反 应 灵 敏 、 指 挥 有 力 、 协 调 有 序 、 运 转 高 效 。 第四条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落 实 属 地 责 任 , 科 学 研 判 形 势 ,加 强 工 作 调 度 , 采 取 有 效 防 控 措 施 , 严 格 落 实 疫 情 防 控 政 策 , 健全 社 区 ( 村 )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制 。第五条教 育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 公 安 、 民 政 、 司 法 行 政 、 住房 城 乡 建 设 、 交 通 运 输 、 商 务 、 文 化 和 旅 游 、 卫 生 健 康 、 海 关 等行 业 。
6、主 管 部 门 应 当 落 实 行 业 监 管 责 任 , 结 合 行 业 特 点 , 制 定 疫 情防 控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 工 作 方 案 等 , 增 强 防 控 措 施 针 对 性 , 指 导 行业 单 位 依 法 依 规 落 实 各 项 防 控 措 施 。第六条机 关 、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落 实 主 体 责 任 , 服 从 属 地 管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X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 3 - 理 , 严 格 执 行 所 在 地 疫 情 防 控 规 定 , 做 好 防 疫 物 资 储 备 、 场 所 消毒 、 门 禁 管 理 、 人 员 。
7、健 康 状 况 监 测 、 分 类 防 护 、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配合 、 异 常 信 息 上 报 等 工 作 , 确 保 防 控 措 施 落 实 到 位 。第七条个 人 是 自 身 健 康 第 一 责 任 人 ,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所 在 地疫 情 防 控 规 定 , 做 好 个 人 防 护 , 规 范 佩 戴 口 罩 , 主 动 配 合 落 实 疫苗 接 种 、 测 温 扫 码 、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核 酸 检 测 、 健 康 监 测 、 隔 离管 控 、 治 疗 等 疫 情 防 控 措 施 , 如 实 提 供 相 关 情 况 , 不 信 谣 、 不 传谣 、 不 造。
8、 谣 。第八条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应 当 加 大 新 冠 病 毒 疫 苗 接 种 宣 传 力 度 ,优 化 便 民 服 务 措 施 , 合 理 增 设 临 时 接 种 点 , 鼓 励 符 合 接 种 条 件 的 人 员 及 时 接 种 新 冠 病 毒 疫 苗 , 做 到 应 接 尽 接 、 应 种 尽 种 。第九条民 航 、 铁 路 、 海 关 、 边 检 等 单 位 和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府 及 其 发 展 改 革 、 商 务 、 市 场 监 管 、 邮 政 管 理 、 交 通 运 输 、 公 安 、卫 生 健 康 等 部 门 应 当 筑 牢 外 防 输 入 防 线 , 坚 持 。
9、人 、 物 、 环 境 “ 三链 同 防 ” , 筑 牢 基 层 、 数 字 防 线 , 扎 紧 国 际 航 班 入 豫 、 进 口 货 物以 及 国 际 邮 件 入 豫 、 其 他 口 岸 经 第 三 地 入 豫 、 中 高 风 险 地 区 流 动入 豫 “ 四 个 口 袋 ” , 有 效 防 范 疫 情 输 入 传 播 风 险 。第十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数 据 管 理 、 卫 生 健 康 等 部 门应 当 落 实 健 康 码 管 理 制 度 , 依 托 全 省 统 一 的 健 康 码 数 据 系 统 , 对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X河 南 省 人 民 政。
10、 府 发 布- 4 - 处 于 不 同 疫 情 防 控 风 险 状 态 的 人 员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依 法 依 规 精 准赋 予 绿 色 、 黄 色 或 者 红 色 健 康 码 , 并 完 善 转 码 服 务 机 制 , 符 合 转码 条 件 的 , 及 时 予 以 转 码 。 健 康 码 仅 用 于 疫 情 防 控 。机 关 、 社 会 团 体 、 企 事 业 单 位 , 各 类 公 共 场 所 、 经 营 场 所 、住 宅 小 区 、 建 筑 工 地 、 地 铁 、 公 交 车 、 出 租 车 ( 网 约 车 ) 等 场 所的 管 理 者 、 经 营 者 , 应 当 主 动 申。
11、 领 并 在 醒 目 位 置 张 贴 悬 挂 场 所 码 ,做 到 应 设 尽 设 、 逢 进 必 扫 、 一 门 一 码 、 一 店 一 码 、 一 场 所 一 码 。对 无 法 使 用 场 所 码 的 老 年 人 、 未 成 年 人 、 视 障 听 障 残 疾 人 等 群 体 ,相 关 场 所 应 当 提 供 纸 质 登 记 等 替 代 服 务 。省 交 通 运 输 、 卫 生 健 康 、 数 据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依 规 设 置 和 使 用 电 子 卡 口 , 做 好 数 据 安 全 保 障 、 运 行 规 则 优 化 等 工 作 , 满足 保 通 保 畅 和 疫 情 。
12、防 控 需 要 。第十一条市 、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本 地 疫 情 发 生 发 展 情况 和 防 控 需 要 , 建 立 健 全 常 态 化 核 酸 检 测 机 制 , 因 时 因 势 动 态 调整 核 酸 检 测 频 次 , 并 按 照 区 域 人 口 密 度 、 群 众 需 要 、 功 能 定 位 等 ,科 学 合 理 设 置 便 民 核 酸 采 样 点 , 提 高 科 学 精 准 防 控 水 平 。第十二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卫 生 健 康 、 市 场 监 管 、 交通 运 输 、 数 据 管 理 等 部 门 应 当 坚 持 关 口 内 置 , 。
13、完 善 多 点 触 发 监 测预 警 机 制 , 发 挥 发 热 门 诊 、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 社 区 ( 村 ) 、 网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X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 5 - 格 、 酒 店 、 口 岸 、 机 场 、 火 车 站 、 长 途 客 运 站 、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等哨 点 的 监 测 预 警 作 用 , 落 实 来 ( 返 ) 豫 人 员 信 息 报 备 制 度 , 加 强重 点 人 员 、 重 点 机 构 、 重 点 场 所 、 重 点 物 品 和 环 境 、 重 要 时 段 监测 。 各 哨 点 发 现 可 疑 情 况。
14、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报 告 ; 各 级 各 类 医 疗卫 生 机 构 发 现 初 筛 阳 性 人 员 、 确 诊 病 例 或 者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 应 当按 照 规 定 及 时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 做 到 早 发 现 、 早 报 告 。第十三条出 现 首 发 阳 性 病 例 ( 含 初 筛 阳 性 ) 时 , 县 级 以 上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启 动 应 急 处 置 机 制 , 实 行 省 、 市 、 县 级 扁 平 化一 体 指 挥 , 在 24 小 时 内 迅 速 组 织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和 公 安 、 通 信 管 理 、 数 据。
15、 管 理 等 部 门 开 展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快 速 核 查 、 精 确 定位 , 组 织 开 展 传 播 风 险 评 估 , 综 合 研 判 病 毒 来 源 、 传 播 途 径 和 风险 人 群 , 落 实 相 应 处 置 措 施 , 在 最 短 时 间 内 “ 圈 住 、 封 死 、 捞 干 、扑 灭 ” 疫 情 。第十四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划 定 、 公 布高 中 低 风 险 区 域 , 并 根 据 疫 情 发 展 情 况 实 施 动 态 调 整 , 实 现 精 准防 控 , 切 断 传 播 链 条 , 防 止 疫 情 扩 散 外。
16、 溢 。第十五条高 风 险 区 实 行 封 控 措 施 , 期 间 “ 足 不 出 户 、 上 门服 务 ” , 严 格 落 实 居 家 隔 离 措 施 , 保 障 居 民 基 本 生 活 物 资 供 应 。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X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6 - 中 风 险 区 实 行 管 控 措 施 , 期 间 “ 人 不 出 区 、 错 峰 取 物 ” , 原则 上 居 家 , 每 户 每 天 可 安 排 1 人 在 严 格 个 人 防 护 的 前 提 下 , 到 指定 区 域 购 买 或 者 无 接 触 式 领 取 网 购 物 资 。低 风 险 区 强 化 。
17、社 会 面 管 控 , 实 行 “ 个 人 防 护 、 避 免 聚 集 ” ,人 员 外 出 时 做 好 个 人 防 护 , 严 格 落 实 进 入 室 内 公 共 场 所 预 约 、 错峰 、 限 流 、 测 温 、 扫 码 、 戴 口 罩 等 措 施 , 倡 导 非 必 要 不 离 开 本 区域 , 离 开 所 在 城 市 需 持 48 小 时 核 酸 检 测 阴 性 证 明 。第十六条卫 生 健 康 、 交 通 运 输 、 公 安 等 部 门 以 及 社 区 ( 村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及 时 管 控 转 运 确 诊 病 例 和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 开 展 中 西医 协 同。
18、 隔 离 治 疗 或 者 进 行 集 中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 并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网 络 直 报 。 密 切 接 触 者 、 次 密 切 接 触 者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集 中 隔 离医 学 观 察 、 居 家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或 者 居 家 健 康 监 测 。居 家 隔 离 医 学 观 察 应 当 在 社 区 医 务 人 员 指 导 下 进 行 , 医 学 观察 期 间 本 人 及 共 同 居 住 人 员 不 得 外 出 。居 家 健 康 监 测 期 间 不 外 出 , 如 遇 就 医 等 特 殊 情 况 必 须 外 出 时应 当 做 好 个 人 防 护 。
19、, 尽 量 避 免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第十七条社 区 ( 村 ) 应 当 组 织 做 好 宣 教 、 排 查 、 管 控 、 服务 工 作 , 落 实 健 康 宣 教 、 环 境 整 治 、 人 员 排 查 、 居 家 管 理 、 生 活保 障 、 心 理 疏 导 、 关 爱 服 务 等 网 格 化 管 理 措 施 , 紧 盯 流 动 人 员 、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X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 7 - 管 好 重 点 场 所 、 严 控 聚 集 活 动 、 加 强 应 急 准 备 , 配 合 落 实 信 息 报备 、 核 酸 筛 查 、 人 员 转。
20、 运 、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 隔 离 管 控 、 健 康 监 测等 防 控 措 施 。第十八条新 冠 病 毒 暴 露 风 险 高 、 传 播 风 险 大 、 抵 抗 力 较 低的 重 点 人 群 应 当 落 实 日 常 防 护 措 施 , 减 少 参 加 聚 集 性 活 动 , 加 强健 康 监 测 , 按 照 要 求 接 受 核 酸 筛 查 和 疫 苗 接 种 。车 站 、 地 铁 站 、 机 场 、 物 流 园 区 、 农 贸 市 场 、 商 场 、 酒 店 、餐 饮 、 娱 乐 等 人 员 密 集 且 流 动 性 大 的 场 所 和 汽 车 、 地 铁 、 火 车 、飞 机 等 。
21、密 闭 交 通 工 具 , 以 及 学 校 、 医 疗 机 构 、 监 管 场 所 、 养 老 机构 、 社 会 福 利 机 构 、 托 幼 机 构 、 救 助 管 理 机 构 等 单 位 , 应 当 根 据 当 地 风 险 级 别 , 强 化 防 控 措 施 , 控 制 人 员 密 度 , 避 免 聚 集 性 活 动 ,做 好 通 风 换 气 、 清 洁 消 毒 、 健 康 监 测 等 工 作 。冷 链 食 品 生 产 、 运 输 、 贮 存 、 经 营 等 场 所 应 当 落 实 清 洁 消 毒和 从 业 人 员 日 常 防 护 、 健 康 监 测 、 核 酸 筛 查 等 防 控 措 施 。
22、, 降 低 疫情 发 生 和 传 播 风 险 。第十九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根 据 疫 情 防 控 形 势 对 不 同风 险 人 员 实 行 分 类 筛 查 , 适 时 启 动 全 员 核 酸 筛 查 和 重 点 人 群 核 酸筛 查 , 根 据 流 调 溯 源 、 社 区 封 控 范 围 、 核 酸 筛 查 结 果 等 情 况 , 科学 确 定 筛 查 范 围 和 频 次 , 查 清 阳 性 病 例 和 无 症 状 感 染 者 数 量 及 分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X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8 - 布 等 情 况 , 按 照 疫 情 发 展 变。
23、 化 规 律 , 及 时 调 整 防 控 措 施 , 抢 抓 时间 实 现 社 会 面 和 隔 离 点 “ 双 清 零 ” 。第二十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 及 时 、准 确 发 布 疫 情 有 关 信 息 , 加 强 宣 传 引 导 和 政 策 解 读 , 及 时 回 应 社会 关 切 和 热 点 问 题 。新 闻 媒 体 应 当 积 极 开 展 舆 论 引 导 和 监 督 , 普 及 疫 情 防 控 知 识 ,倡 导 公 民 坚 持 良 好 卫 生 习 惯 和 健 康 生 活 方 式 。第二十一条网 信 、 公 安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24、 大 对 涉 及 疫 情 谣 言 的打 击 力 度 ,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谎 报 疫 情 以 及 编 造 、 传 播 有 关 疫 情 发 展或 者 应 急 处 置 虚 假 信 息 等 造 谣 传 谣 行 为 。 第二十二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完 善 体 育 场 馆 、 会 展 场馆 、 市 民 活 动 中 心 等 公 共 基 础 设 施 , 加 强 羁 押 、 监 管 、 隔 离 和 强制 医 疗 等 场 所 建 设 和 改 造 , 为 疫 情 应 急 医 疗 救 治 和 患 者 隔 离 预 留应 急 需 求 转 换 设 施 设 备 , 健 全 日 常 运 营 维 护。
25、 和 应 急 管 理 制 度 , 保障 常 态 化 防 控 与 应 急 状 态 快 速 衔 接 转 换 。设 区 的 市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定 点 医 院 建 设 , 指 定 综 合 能 力 强 、救 治 水 平 高 、 感 染 防 控 基 础 好 的 医 院 作 为 疫 情 医 疗 救 治 定 点 医 院 ,并 按 照 平 急 结 合 原 则 和 方 舱 医 院 设 置 要 求 , 加 强 方 舱 医 院 建 设 。第二十三条公 安 部 门 应 当 协 助 卫 生 健 康 部 门 和 医 疗 、 疾 病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X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
26、- 9 - 预 防 控 制 等 机 构 依 法 采 取 强 制 隔 离 措 施 ,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妨 害 疫 情防 控 、 暴 力 伤 害 医 护 和 防 疫 人 员 等 违 法 犯 罪 行 为 , 维 护 疫 情 防 控工 作 正 常 秩 序 。第二十四条数 据 管 理 、 通 信 管 理 、 卫 生 健 康 等 部 门 应 当 科学 运 用 数 据 资 源 和 信 息 技 术 手 段 , 加 强 一 体 化 疫 情 防 控 管 理 平 台建 设 , 提 升 可 视 管 理 、 态 势 感 知 、 疫 情 预 警 、 人 物 同 防 等 全 周 期全 流 程 疫 情 防 控 功 能。
27、 , 优 化 完 善 全 省 统 一 的 核 酸 检 测 、 来 ( 返 )豫 报 备 、 健 康 码 ( 场 所 码 ) 、 阳 性 快 报 、 自 动 筛 查 、 购 药 登 记 、区 域 协 查 等 系 统 , 保 障 网 络 和 数 据 安 全 , 为 疫 情 风 险 研 判 、 防 控措 施 制 定 和 资 源 统 筹 调 配 等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提 供 支 撑 。 第二十五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统 筹 做 好医 疗 防 控 物 资 和 生 活 必 需 品 的 供 应 保 障 工 作 , 协 调 解 决 物 资 供 需 、生 产 、。
28、 储 备 、 流 通 、 社 区 配 送 等 相 关 事 宜 , 保 障 水 电 气 暖 正 常 供应 。 商 务 部 门 应 当 强 化 生 活 必 需 品 应 急 保 供 。 发 展 改 革 部 门 应 当加 强 市 场 价 格 监 测 。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依 法 查 处 捏 造 、 散 布 涨 价信 息 , 哄 抬 价 格 , 推 动 商 品 价 格 过 高 上 涨 等 价 格 违 法 行 为 。第二十六条发 展 改 革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 商 务 、 住 房 城 乡 建设 等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障 正 常 生 产 秩 序 , 提 供。
29、 线 上 政 务 事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X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10 - 项 办 理 服 务 , 做 好 企 业 纾 困 帮 扶 工 作 , 确 保 在 做 好 疫 情 防 控 工 作的 前 提 下 重 点 企 业 、 重 点 工 程 实 行 闭 环 管 理 , 不 停 产 、 不 停 工 。第二十七条交 通 运 输 、 民 航 、 铁 路 、 公 安 、 邮 政 管 理 等 部门 应 当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 实 行 运 输 应 急 通 行 证 制 度 , 合 理 设 置 运 输中 转 站 , 保 障 医 疗 防 控 物 资 、 生 活 必 需 品 、。
30、 政 府 储 备 物 资 、 邮 政快 递 等 民 生 物 资 和 农 业 、 能 源 、 原 材 料 等 重 要 生 产 物 资 运 输 畅 通 。第二十八条卫 生 健 康 等 部 门 应 当 保 障 疫 情 期 间 人 民 群 众 正常 就 医 需 求 , 畅 通 急 危 重 症 患 者 、 孕 产 妇 、 新 生 儿 等 急 救 “ 绿 色 ”通 道 , 督 促 医 疗 机 构 落 实 首 诊 负 责 制 , 不 得 以 疫 情 防 控 为 由 拒 绝为 患 者 提 供 诊 疗 服 务 。 第二十九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卫 生 健 康 、 人 力 资 源 社会 保 障。
31、 、 民 政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大 对 医 务 工 作 者 、 人 民 警 察 、 基 层 干部 群 众 、 志 愿 者 等 疫 情 防 控 一 线 工 作 人 员 的 关 心 关 爱 力 度 , 按 照国 家 和 本 省 相 关 规 定 , 落 实 补 助 、 津 贴 等 相 关 政 策 , 对 作 出 突 出贡 献 的 人 员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第三十条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以 疫 情 防 控 为 由 侵 犯 他 人 隐私 , 不 得 非 法 收 集 、 使 用 、 加 工 、 传 输 、 买 卖 、 提 供 或 者 公 开 他人 个。
32、 人 信 息 , 不 得 泄 露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中 知 悉 的 个 人 隐 私 。第三十一条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卫 生 健 康 、 教 育 、 市 场 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X河 南 省 人 民 政 府 发 布 - 11 - 监 管 、 交 通 运 输 、 文 化 和 旅 游 等 部 门 应 当 加 强 疫 情 防 控 督 导 检 查 ,建 立 健 全 全 方 位 、 可 持 续 的 常 态 化 监 督 检 查 机 制 , 防 止 不 落 实 、推 诿 落 实 “ 四 方 责 任 ” 和 防 控 措 施 或 者 层 层 加 码 、 过 度 防 疫 ,。
33、 发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 并 督 促 整 改 , 保 障 疫 情 防 控 政 策 有 效 落 实 。第三十二条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在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中 未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舞 弊 的 , 由 其 上 级 行 政 机 关 责 令 改 正 ; 对 负 有 责 任 的 主 管 人 员 和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责 任 。其 他 单 位 和 个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 依 法 给 予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三十三条本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