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两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3页珍藏版)》请在安环家知识库上搜索。
1、两 部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轻 型 货 车 、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生产 和 登 记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安 部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轻 型 货 车 、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生 产 和 登 记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工 信 部 联 通 装 2022 3号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及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 公 安 厅 ( 局 ) ,有 关 道 路 机 动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和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近 年 来 , 轻 型 货 车 “ 大 吨 小。
2、 标 ” 、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违 法 载 人 载 货 引 发 的 道 路交 通 事 故 多 发 , 给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全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成 为 严 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隐 患 。 为 贯 彻 落 实 全 国 安 全 生 产 专 项 整 治 三 年 行 动 计 划 和 道 路 运 输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三 年 行 动 实 施 方 案 要 求 , 切 实 加 强 车 辆 生 产 和 登 记 管 理 , 进 一 步 提 高 轻型 货 车 、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安 全 技 术 性 能 , 现 将 有 关 事 项 通 知 如 下 :一。
3、 、 提 高 轻 型 货 车 、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一 ) 为 从 产 品 源 头 有 效 消 除 轻 型 货 车 “ 大 吨 小 标 ” 、 超 载 运 输 隐 患 , 遏 制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非 法 改 装 行 为 , 自 本 通 知 发 布 之 日 起 , 新 申 报 道 路 机 动 车 辆 生产 企 业 及 产 品 公 告 ( 以 下 简 称 公 告 ) 的 轻 型 货 车 产 品 应 当 增 加 货 厢 材 质 、厚 度 、 重 量 等 参 数 信 息 ,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产 品 应 当 增 加 座 椅 布 置 、 固 定 方。
4、 式 等 参数 信 息 。 新 申 报 产 品 及 已 列 入 公 告 的 在 产 产 品 , 除 需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和 强制 性 标 准 要 求 外 , 还 需 满 足 本 通 知 附 件 轻 型 货 车 、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安 全 技 术 规范 ( 以 下 简 称 技 术 规 范 ) 规 定 要 求 。 不 符 合 本 通 知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新产 品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将 不 予 公 告 。 ( 二 ) 不 符 合 本 通 知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在 产 产 品 , 2022年 3月 1日 起 , 生产 企 业 应 立 即 。
5、停 止 生 产 , 相 关 机 构 应 立 即 停 止 接 收 相 关 产 品 合 格 证 信 息 ; 其 中 ,对 已 列 入 公 告 的 排 量 大 于 2.5升 但 符 合 本 通 知 其 他 要 求 的 轻 型 货 车 在 产 产 品 ,给 予 生 产 销 售 过 渡 期 6个 月 , 过 渡 期 满 后 , 生 产 企 业 应 立 即 停 止 生 产 , 相 关 机 构应 立 即 停 止 接 收 相 关 产 品 合 格 证 信 息 。( 三 ) 对 2022年 3月 1日 前 已 生 产 并 已 上 传 合 格 证 、 但 不 符 合 本 通 知 技术 规 范 要 求 的 库 存 产。
6、 品 , 生 产 企 业 可 向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提 出 库 存 延 期 销 售 申 请 ,并 随 附 库 存 清 单 以 及 生 产 企 业 关 于 该 型 产 品 无 “ 大 吨 小 标 ” 等 违 规 情 况 、 自 愿 承担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书 面 材 料 , 经 履 行 核 实 、 公 示 等 相 关 程 序 , 可 给 予 6个 月 延 期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期 限 。 根 据 道 路 运 输 安 全 专 项 整 治 行 动 进 展 的 具 体 情 况 , 工 业 和信 息 化 部 、 公 安 部 将 适 时 修 订 完 善 技 术 规 范 。二 、。
7、 落 实 生 产 企 业 产 品 安 全 质 量 、 生 产 一 致 性 主 体 责 任 ( 四 )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提 高 安 全 责 任 和 风 险 防 控 意 识 , 严 格 落 实 产 品 安 全 质 量 、生 产 一 致 性 主 体 责 任 , 合 法 守 信 进 行 生 产 经 营 , 健 全 相 关 管 理 制 度 , 加 强 车 辆 产品 出 厂 前 安 全 质 量 检 验 , 确 保 批 产 产 品 符 合 国 家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 确保 批 产 产 品 与 公 告 型 式 批 准 车 型 规 格 参 数 一 致 , 切 实 提 高 。
8、车 辆 产 品 安 全 性 能 。( 五 ) 采 用 委 改 方 式 生 产 的 货 车 整 车 生 产 企 业 承 担 委 改 产 品 安 全 质 量 、 生 产一 致 性 完 全 责 任 , 要 制 定 办 法 对 委 改 企 业 加 强 管 理 , 对 委 托 改 装 车 辆 产 品 实 施 质量 控 制 和 生 产 一 致 性 管 理 , 保 证 委 改 产 品 参 数 与 许 可 参 数 一 致 。( 六 ) 生 产 企 业 应 加 强 对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管 理 , 在 机 动 车 制 造 完 毕 且检 验 合 格 后 实 时 填 报 、 传 送 合 格 证。
9、 电 子 信 息 , 合 格 证 载 明 的 信 息 应 当 与 公 告 产 品 技 术 参 数 以 及 产 品 实 际 技 术 参 数 一 致 , 不 得 销 售 尚 未 传 送 合 格 证 电 子 信 息 的机 动 车 , 严 禁 上 传 未 生 产 下 线 机 动 车 整 车 合 格 证 电 子 信 息 。 严 禁 为 同 一 机 动 车 配发 不 同 公 告 型 号 的 机 动 车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 严 禁 对 检 验 不 合 格 、 不 符 合 生 产 一 致 性 要 求 的 车 辆 出 具 整 车 出 厂 合 格 证 明 。 对 不 符 合 本 通 知 要 求 的 已。
10、 公 告 产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组 织 进 行 设 计 整 改 , 经 整 改 确 认 符 合 要 求 的 , 可 恢 复 其 产 品 生 产 及 合格 证 传 送 。三 、 严 把 车 辆 产 品 检 验 机 构 产 品 检 测 关( 七 ) 承 担 公 告 车 辆 产 品 检 测 工 作 的 车 辆 检 验 机 构 要 严 把 产 品 检 测 关 ,在 对 申 报 公 告 的 样 车 进 行 检 验 时 ,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和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 不 得减 少 检 验 项 目 , 不 得 降 低 检 验 标 准 , 并 严 格 执 行 检 验 样 品 保 留。
11、 3个 月 的 样 品 追 溯制 度 。( 八 ) 检 验 机 构 要 严 格 货 车 产 品 空 载 检 测 , 重 点 检 测 货 车 产 品 整 备 质 量 , 保证 在 车 辆 随 车 工 具 、 备 胎 、 水 箱 、 油 箱 按 规 定 配 备 、 加 注 的 条 件 下 进 行 测 量 , 严格 核 验 车 辆 发 动 机 、 轮 胎 、 车 桥 、 钢 板 弹 簧 等 配 置 与 申 报 车 型 总 质 量 是 否 匹 配 , 检 验 过 程 视 频 应 当 留 存 不 少 于 6年 ; 对 涉 及 满 载 检 测 的 , 要 在 检 测 报 告 中 说 明 载荷 加 装 方 。
12、式 方 法 , 并 附 载 荷 加 装 照 片 , 保 存 相 关 视 频 , 其 中 , 采 用 大 型 砝 码 等 模拟 载 荷 进 行 满 载 检 测 的 , 还 应 评 价 车 厢 ( 车 斗 ) 强 度 与 车 辆 申 报 承 载 能 力 是 否 匹配 。 发 现 车 型 配 置 、 载 货 空 间 与 总 质 量 不 匹 配 、 不 合 理 , 或 存 在 生 产 企 业 制 作 使用 “ 值 班 车 厢 ( 车 斗 ) ” 送 检 的 车 型 , 检 验 机 构 应 及 时 停 止 检 验 并 向 主 管 部 门 报告 。 要 严 格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静 态 检 验 。
13、, 重 点 检 查 车 辆 座 椅 布 置 及 车 厢 后 部 空 间 是否 符 合 本 通 知 规 定 。 对 不 按 上 述 要 求 进 行 产 品 检 验 、 造 成 严 重 检 测 质 量 事 故 的 检验 机 构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将 暂 停 采 信 其 检 验 报 告 , 并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依 规 处 理 。四 、 强 化 车 辆 产 品 生 产 一 致 性 监 管( 九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将 会 同 地 方 主 管 部 门 重 点 围 绕 轻 型 货 车 、 小 微 型 载 客汽 车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 以 问 题 为 导。
14、 向 , 以 重 点 检 查 与 “ 双 随 机 ”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开 展 生 产 一 致 性 监 督 检 查 。 各 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主 管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的 生 产 一 致 性 监 管 , 督 促 车 辆 生 产 企 业 提 高 轻 型 货 车 、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等 产 品 安 全技 术 水 平 。 ( 十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和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要 加 强 协 作 配 合 , 进 一 步 完 善信 息 交 换 和 联 动 机 制 , 进 一 步 完 善 车 辆 合 格 证 信 息 比 。
15、对 制 度 , 对 在 车 辆 登 记 、 执法 检 查 、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环 节 发 现 的 “ 大 吨 小 标 等 违 规 嫌 疑 车 辆 , 实 行 联 动 预 警 、联 合 处 置 。 对 确 认 存 在 不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技 术 标 准 、 本 通 知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等 生产 一 致 性 违 规 情 形 的 生 产 企 业 及 产 品 , 由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门 从 严 从 重 处 理 , 依 法依 规 暂 停 或 者 撤 销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产 品 公 告 , 并 将 处 理 结 果 通 报 公 安 交 管 部 门 ,公 安 交 管。
16、 部 门 不 予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 本 通 知 发 布 后 , 对 生 产 企 业 仍 有 生 产 销 售“ 大 吨 小 标 ” 产 品 、 “ 一 车 双 证 ” 或 者 参 与 、 协 助 使 用 “ 值 班 车 厢 ( 车 斗 ) ” 骗领 机 动 车 牌 证 等 违 规 行 为 的 , 一 经 确 认 ,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等 部 门 将依 法 依 规 从 严 从 重 处 理 , 并 责 令 企 业 收 回 违 规 产 品 , 一 年 内 不 再 受 理 该 企 业 的 汽车 新 产 品 公 告 申 请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17、 究 企 业 负 责 人 刑 事 责 任 。五 、 严 格 轻 型 货 车 、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登 记 管 理 ( 十 一 ) 各 地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要 严 格 轻 型 货 车 、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等 登 记 查验 ,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查 验 车 辆 , 对 主 要 特 征 和 技 术 参 数 不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或 与 公 告 、 合 格 证 不 一 致 的 , 不 予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 要 严 格 轻 型 货 车 登 记 查 验 ,重 点 核 对 轻 型 货 车 检 验 合 格 报 告 记 载 的 整。
18、 备 质 量 与 公 告 和 合 格 证 记 载 的 整 备质 量 是 否 一 致 , 严 禁 为 “ 大 吨 小 标 ” 车 辆 办 理 登 记 。 要 严 格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登 记查 验 , 重 点 查 验 车 辆 外 廓 尺 寸 、 座 椅 布 置 和 固 定 、 轮 胎 规 格 以 及 防 抱 制 动 系 统 ( ABS) 等 安 全 装 置 是 否 符 合 规 定 。 对 发 现 车 辆 存 在 违 规 生 产 、 非 法 改 装 等 嫌 疑 的 ,按 规 定 开 展 现 场 调 查 , 详 细 记 录 违 规 嫌 疑 车 辆 基 本 信 息 及 整 车 生 产 厂 家。
19、 、 生 产 日期 、 公 告 批 次 等 信 息 , 固 定 违 规 证 据 , 通 过 信 息 系 统 上 报 。 对 在 用 “ 大 吨 小 标 ”轻 型 货 车 产 品 , 生 产 企 业 可 以 按 照 公 告 中 对 应 的 货 车 产 品 型 号 予 以 整 改 、 变更 ; 对 在 用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座 椅 布 置 不 符 合 本 通 知 技 术 规 范 要 求 的 , 鼓 励 生产 企 业 整 改 、 变 更 ; 涉 及 非 法 改 装 的 , 应 当 恢 复 原 状 。( 十 二 ) 公 安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要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督 促 机 动 。
20、车 安 全 技 术 检 验 机 构 严 格 检 验 货 车 整 备 质 量 、 发 动 机 型 号 、 货 箱 尺 寸 、 轮 胎 以 及 客 车 外 廓 尺 寸 、 座 椅 布置 和 固 定 、 轮 胎 规 格 、 以 及 防 抱 制 动 系 统 ( ABS) 等 项 目 , 对 与 公 告 、 国 家标 准 不 符 的 , 一 律 不 得 出 具 检 验 合 格 报 告 。 严 格 违 规 检 验 登 记 责 任 追 究 , 对 发 现检 验 机 构 为 “ 大 吨 小 标 ” 等 违 规 车 辆 出 具 虚 假 检 验 结 果 的 , 一 律 依 法 处 罚 , 暂 停采 信 该 机 构。
21、 出 具 的 机 动 车 检 验 报 告 , 并 通 报 有 关 部 门 撤 销 资 质 认 定 证 书 ; 对 民 警或 工 作 人 员 不 按 规 定 查 验 为 “ 大 吨 小 标 ” 等 违 规 车 辆 登 记 上 牌 的 , 依 法 依 纪 从 严从 重 处 理 ; 构 成 犯 罪 的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严 格 开 展 事 故 深 度 调 查 , 对 “ 大 吨 小 标 ”货 车 和 非 法 改 装 客 车 造 成 一 次 死 亡 3人 以 上 交 通 事 故 的 , 依 法 追 究 违 规 生 产 、 销售 企 业 和 相 关 责 任 人 的 法 律 责 任 ; 构 成 犯 罪 的 ,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附 件 : 轻 型 货 车 、 小 微 型 载 客 汽 车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pdf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公 安 部 2022年 1月 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