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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 关于 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 征求意见稿 ) 的起草 说明 为 了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 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求,进一步规范安 全生产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 机制,应急管理部 研究 起草了安 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拟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施行 。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明确要 求,各部门应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的总体思路, 修改完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并以部 门规章形式发布。国 务院办公厅于 2020年 11月发。
2、布 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 2020 49号 ), 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做出了相应 调整, 按照依法依规、准确 界定范围、确保过惩相当、保障合法权益原则,对规范认定标准 和程序、信用修复、权益保障等方面提出了更为审慎的要求,以 避免过罚不当、小过重罚和失信惩戒措施滥用。 二 、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结合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实际,统筹考虑发 生事故和受到行政处罚两方面因素,严格控制名单列入范围,将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拒不履行法定 义务等性质恶劣、情 节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列入条件。同时, 注重加强各级应急 10 管理部门 规范管理,推动生产经。
3、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明确 了以下 5个 方面 的 内容: (一)适用范围。 明确了本办法适用范围是应急管理部门直 接监管的领域(矿山、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 烟草、商贸等行业领域)以及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验、检测 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第二条)。同时明确,矿山安全 监察机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二)列入条件和管理措 施。 明确了列入名单的 具体 情形, 均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 行政处罚,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条、第七条)。 明确了对列入。
4、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据全国失信惩 戒措施基础清单的相关规定,由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机构采取增加 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费、 实施 行业或者职 业禁入等惩戒措施(第八条)。 (三)管理职责分工。 明确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指导全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按照 “谁处罚、 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 门负责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第四条)。为严格移出管理, 要求县、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提前移出决定要报上一级 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四) 明确 列入和移出名单程序。 办法 规定了列入、移出名 单 具体 程序 , 明确了告知、异议处理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充分保 11 障当事人知情权、申辩权(第九条)。明确了名单管理期限为 3 年,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依申请提前移 出等(第十三条)。 (五)信用修复。 明确了申请提前移出(信用修复)名单的 条件和程序,同时对申请提前 移出时提交的材料、工作时限等作 出具体规定,鼓励严重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主动纠 错、重塑信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