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民航规〔2020〕37号民航局关于发布《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各机场建设指挥部,中航油,空管局、航科院、民航二所,民航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为规范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现发布《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该电子文本可在“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系—1—统— — —通知公告”中下载。中国民用航空局2020年12月17日—2—运输机场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运输机场专业工程(以下简称专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专业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应当执行本办法。专业工程范围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内容执行。第三条 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预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审核各参建单位提交的质量证明文件及合同执行和完成情况,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参加竣工预验收。第五条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预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协助建设单位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协助建设单位核查工程是否按批复的规模建设及强—3—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第六条 勘察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勘察要求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七条 施工单位负责完成工程质量的自检、自评,提交竣工资料,配合完成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第八条 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负责监督专业工程竣工验收。第九条 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进行。第十条 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一)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等文件;(二)合同文本;(三)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说明书;(四)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职责,以确保工程质量为前提,相互协作,共同完成竣工预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并对所提交验收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负责。第二章 竣工预验收第十二条 竣工预验收是竣工验收的前置工作。—4—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参加竣工预验收,根据实际需要,可邀请运营单位和有关专家(包括安保专家)参加竣工预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参加竣工预验收。第十四条 竣工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各参建单位与工程同步生成的文件资料齐备,并基本完成收集、分类、组卷、编目等归档工作;(三)有工程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质量自评,并形成工程竣工报告;(五)试验检测完成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如涉及)。需要进行试验检测的工程包括场道工程,助航灯光监控系统,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安保设施设备,航油储罐、工艺管道及机坪管道,防雷工程等;(六)完成验收工程竣工图的编制。第十五条 竣工预验收的内容包括:(一)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及规范;(三)工程项目与合同约定及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与说明书符合情况;(四)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情况;(五)各参建单位与工程同步生成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准—5—确、系统、规范、安全,并是否基本完成收集、分类、组卷、编目等归档工作。第十六条 竣工预验收的程序是:(一)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内容并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预验收申请、工程竣工报告及工程竣工图。(二)监理单位对工程完成情况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满足验收条件的工程,制定竣工预验收组织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审查通过后实施,通知建设、勘察、设计、试验检测、运营单位(如参加)相关专业负责人,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加竣工预验收。(三)成立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营单位(如参加)组成的验收组,分专业设立专业验收组,明确验收组和专业验收组组长。(四)召开验收组会议,明确验收日程安排、验收依据、验收范围、验收要求、验收组人员组成及专业分组情况等。(五)各专业验收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和验收检查单对工程开展全面验收检查并进行实测实量,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六)召开验收组会议,各专业验收组向验收组汇报验收情况,验收组讨论并形成竣工预验收意见。(七)召开验收情况通报会,通报各专业验收情况并宣读竣工预验收意见。(八)验收组成员在竣工预验收意见上签字确认。(九)监理单位印发竣工预验收意见。—6—第十七条 竣工预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监理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预验收。第十八条 竣工预验收合格的,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出具竣工预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表,监理单位在竣工验收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第三章 竣工验收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营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包括安保专家)参加验收。质监机构应当监督竣工验收。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各参建单位与工程同步生成的文件资料齐备,并基本完成收集、分类、组卷、编目等归档工作;(三)竣工预验收合格;(四)已完成飞行校验并形成飞行校验报告(如涉及),且导航设备完成飞行校验后,设备运行状态和相关场地环境未发生变化;(五)勘察、设计单位已分别签署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六)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保修书;(七)监理单位已签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第二十一条 涉及飞行校验的,飞行校验前与飞行校验相关—7—的飞行区场道工程、助航灯光工程、地空通信工程、导航工程、监视工程、气象工程等应当建成并通过竣工预验收。第二十二条 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各相关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表;(二)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报告和工程保修书;(四)监理单位签署的竣工预验收报告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五)飞行校验报告(如涉及)。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一)工程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及规范;(三)工程项目与合同约定及主要设备的技术规格与说明书符合情况;(四)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情况;(五)各参建单位与工程同步生成的文件资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规范、安全,并是否基本完成收集、分类、组卷、编目等归档工作;(六)工程的概算执行情况;(七)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和校飞问题的整改情况。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是:(一)建设单位对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制定竣工验收组—8—织方案,在竣工验收前5个工作日向质监机构提交竣工验收邀请函、验收条件符合清单和竣工验收组织方案,通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运营单位相关负责人等参加验收。(二)召开验收准备会,成立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营单位组成的验收组,分专业设立专业验收组,明确验收组和专业验收组组长、各专业验收组的验收范围和工作要求。(三)召开验收启动会,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建设情况汇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汇报);2.宣布竣工验收日程安排、验收依据、验收范围、验收要求、验收组人员组成及专业分组情况等。(四)各专业验收组根据验收依据、验收内容开展验收检查,按照验收检查单进行抽查抽测,形成书面验收意见。(五)召开验收组会议,各专业验收组向验收组汇报验收情况,验收组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六)召开验收情况通报会,通报各专业验收情况并宣读竣工验收意见。(七)验收组成员在竣工验收意见上签字确认。(八)建设单位印发竣工验收意见。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9—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质监机构,抄送民航行政机关。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加强专业工程建设过程监督,发现工程未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或者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变更后未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的,应当责令整改。整改措施未落实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八条 质监机构发现竣工验收组织方案存在问题和缺陷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第二十九条 对于现场监督检查类项目和视情监督竣工验收的非现场监督检查类项目,质监机构应当指派相应的专业人员监督,监督人数应当不少于两人,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监督,重点监督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人员组成、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执行情况等。第三十条 分阶段实施验收的,建设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意见及竣工验收问题整改报告后,质监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监督检查意见。第三十一条 专业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验收报告后,质监机构向民航行政机关提交质量监督报告,抄送建设单位。第三十二条 质监机构发现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行—01—业有关工程质量规定和竣工验收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整改,或者责令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预验收是指工程完成建设后,监理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情况的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评价。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工程竣工预验收合格并完成整改后,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执行情况的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的评价。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验收检查单和验收资料样本由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发布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航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11— 抄送:各监管局,质监总站、各地区站。民航局综合司2020年12月17日印发